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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投保 免責條款要看清

來源:中國保險報 發表時間: 2014-05-06 打印本頁


      所謂保險人的明確說明義務,是指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訂立過程中,依法將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向投保人陳述、明確解釋,以便投保人準確理解自己的法定權利與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了對投保人的明確說明義務,但并未對明確說明的范圍、方式、說明程度作出規定。法律上的寬泛規定,給司法實踐帶來了一定的困擾,而關于保險電子商務中保險人明確說明義務的法律規定更是空白,只能從案件審理中窺見法官的裁判要點。

案情簡介:

      2012年3月,洪某向某保險公司業務員購買了“全國緊急醫療救援卡”,該卡是一種自助保險卡。3月27日,洪某按保險卡載明的流程登陸該保險公司官網,輸入身份信息、賬號密碼后生成了電子保單,保額55000元,保險期限為2012年3月27日至2013年3月26日。該保單載明拒保職業:“室外裝潢,及裝修”、“安裝玻璃幕墻工人”等情形。2012年6月,洪某在查看自己承包的玻璃雨棚安裝現場時跌傷,于是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其醫療費用。保險公司以被保險人從事拒賠職業為由,不予賠償,遂形成訴訟。

      本案焦點是免責條款是否生效,保險人是否盡到了明確說明義務,法院最后認定投保人在完成電子保單的過程中,已經知道該保險合同的特點與內容,已明了該保險合同的投保規則和保險責任免除條款內容,最終法院判決保險人勝訴。從本案中可以看出,法官認定保險公司客服人員已經向投保人明確提示免責條款并列舉了免責情形,投保人理解了客服人員所陳述內容,保險人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

案例評析:

      自助保險卡是一種預付費保險卡,投保人購買卡單后,保險合同并未生效,在投保人登錄指定網站并填寫相關信息、閱讀特定內容,完成指定步驟后,卡單才能被激活,保險合同才能生效。投保人在網上激活的過程中,可以看到保險人以不同形式對保險責任、免責條款進行說明,投保人在閱讀并簽字同意后才能進行后面的操作流程。

      從本案中看出,法院對于網絡保險自助卡這種模式是認可的。在整個過程中,投保人激活保險卡的行為相當于投保要約,激活時保險人同意承保的承諾也就生效,保險合同也就隨之成立。《保險法》第13條規定的“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并未明確規定必須是書面紙質保險單,第二款“可以約定采用其他書面形式”說明電子保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保險法》不排斥自助激活電子保單的法律效力。

      在案例中,法院認為保險人不僅對免責條款作出了引起注意的提示,列舉了免責情形,而且免責條款不晦澀,不存在誤導和歧義,投保人能夠充分理解其含義。網絡銷售保險雖然與傳統面對面的銷售模式不同,但保險人的明確說明義務仍有兩層含義,一是“醒示”,即提醒投保人注意免責條款;二是“醒意”,即向投保人解釋并使其理解免責條款。在電子商務保險中,保險人與投保人不進行面對面的交流,要求投保人理解免責條款就更困難,這就對保險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電子商務營銷模式下,投保人對保險人明確說明義務提出質疑,主要在以下兩方面:

         一是說明的及時性。保險人的明確說明義務是先合同義務,在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的過程中,保險人應當對免責條款作出解釋,在投保人理解并考慮相關條款,雙方意思表示真實的情況下,保險合同才得以成立。由于投保人的知識背景不同,很多情況下,投保人并不知道免責條款的確切意思,而是盲目地點擊鼠標,完成了整個投保過程,往往在事后的回訪中,投保人才注意到免責條款,發現所買的保險與自己的預期有出入,而此時投保人通常怕麻煩而不去解除合同,但會產生一種上當受騙的感覺。

        二是說明的有效性。法律規定保險人的明確說明義務的立法意圖在于避免被保險人因知識背景所限對合同中的專業術語或非日常用語不能充分理解,做出錯誤的判斷。保險人說明的有效性至少要考慮三個因素:說明的客體(免責條款的內容是否合理、是否為公眾熟悉、有關概念是否有歧義、文字表達是否貼切等)、說明的對象(投保人還是被保險人)和說明的程度(說明是否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投保人是否知曉免責條款)。

        為了保證電子保單保險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及時性和有效性,至少還有以下工作需要加強:

         1.鑒于“保險電子商務中保險人明確說明義務”尚無法律規定,因此立法部門和相關行政部門應該出臺相關法律法規,規范電子商務保險,為保險電子商務提供法律依據。

         2.免責條款以“特別”方式顯示。在電子保單生成過程中,頁面上會出現免責條款的情形,對這一部分內容,保險人應該用鮮明的顏色、不同的字體、加黑、加粗的方式顯示,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

         3.以不同方式對免責條款進行解釋。在訂立保險合同的過程中,保險人對屬于法律或規章層面的免責條款,無需再進行口頭或書面的說明;對通俗易懂的免責條款,給予一般程度的解釋;對專業性較強的免責條款,則應該給以較高程度的說明。在設計免責條款時,避免使用引起爭議、晦澀、復雜的語言,能用通俗詞匯的就避免用專業術語,以便投保人能夠知曉條款真實含義。

        4.在投保人生成電子保單后,保險人應該及時對客戶進行回訪,詢問投保人對保險條款特別是免責條款是否認真閱讀、是否存在疑惑。此措施還可以起到再次對免責條款進行有針對性強調和解釋的作用,進一步降低理賠風險。

         5. 做好證據的保存工作。在保險合同糾紛案中,一旦涉及責任免除條款的爭議,保險公司就有義務對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進行舉證。在電子商務保險中,由于明確說明義務主要是依靠書面形式進行,電子保單的保存就尤為重要,而對于通過口頭形式并要求投保人回答的說明內容,比如通過錄音記錄保險人履行說明義務的,就需要保險人對電腦里的錄音資料進行備份,對回訪也應該進行錄音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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