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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償權可以作為向第三者賠償的抗辯

來源:中保網 發表時間: 2014-08-04 打印本頁

     案情簡介
      王某自有車輛在甲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以下簡稱車損險),保險金額12萬元,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10萬元,該車輛另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保險期限內的某日,王某駕駛車輛行駛中與行人李某發生交通事故,李某受傷,王某車輛受損。交警部門認定王某和李某對于事故負同等責任。李某人身傷害產生交通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 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項下賠償后,尚有醫療費用3萬元,王某車輛損失維修費為3萬元。王某在車損險項下要求甲保險公司賠償3萬元,李某在商業三者險項下要求甲保險公司賠償1.5萬元。

王梓/制圖
   甲保險公司面臨的問題
    1.王某要求甲保險公司在車損險項下賠償3萬元,是否合法?
    2.李某要求甲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項下賠償1.5萬元,甲保險公司可否以代位追償權予以抗辯?
為甲保險公司支招
一、車損險項下甲保險公司應賠償王某3萬元,后取得向李某請求賠償1.5萬元的權利
    (一)“按責賠付”觀點無法律依據
    該案處理中,有人提出王某負事故同等責任,保險公司在車損險項下只賠償王某1.5萬元,剩余1.5萬元王某可以向李某主張。
     筆者以為,該種觀點究其實質是“按責賠付”,即保險人依據機動車一方在事故中所負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樣的內容在以前的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中非常常見。而“按責賠付”的觀點無法律依據,中國保監會和中國vinbet浩博已經明確否定“按責賠付”。具體如下所述:
    1.“按責賠付”的觀點無法律依據
    首先,投保人投保車損險的目的在于車輛發生保險事故產生損失時能通過保險公司理賠及時、快捷地獲得彌補。按保險車輛一方在事故中所負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明顯縮小了車損險保險責任的范圍,將車損險等同于責任險,違背了投保人投保車損險的目的。其次,車損險保險條款是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而“按責賠付”條款雖然出現在賠償處理部分,但從內容分析,實質上是縮小了保險人的保險責任范圍,免除了保險人相應的保險責任,排除了投保人依據車損險保險合同就車輛因發生保險事故而產生損失時應獲得的賠償權利,增加了被保險人向有責第三方要求賠償的責任。根據《保險法》第十九條:“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和《合同法》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規定,該“按責賠付”格式條款,應依法認定為無效條款。
     2.中國保監會和中國浩博vinbet登录明確否定“按責賠付”
實際上,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12年2月23日下發《關于加強機動車輛商業保險條款費率管理的通知》,該通知第(十一)條規定:因第三者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公司不得通過放棄代位求償權的方式拒絕履行保險責任。稍后中國vinbet發布《機動車輛商業保險示范條款》,其中的《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十八條內容為:“因第三方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被保險人向第三方索賠的,保險人應積極協助;被保險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險人索賠,保險人在保險金額內先行賠付被保險人,并在賠償金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從示范條款內容看,條款明確因第三者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被保險人可以直接向保險人索賠,保險人賠償后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關于加強機動車輛商業保險條款費率管理的通知》和《機動車輛商業保險示范條款》明確否定了“按責賠付”。《關于加強機動車輛商業保險條款費率管理的通知》下發已經超過2年,中國vinbet浩博《機動車輛商業保險示范條款》公布也已經超過2年,現仍提出按責賠付,實屬不當。
     (二)本案甲保險公司應賠償王某3萬元,后取得向李某請求賠償1.5萬元的權利
     本案中,因為王某和李某對于事故負同等責任,對于車輛維修費3萬元,王某依法享有向李某請求賠償50%即1.5萬元的權利。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規定,對于車輛維修費3萬元,王某當然可以要求甲保險公司在車損險項下全部賠償。現王某提出此項要求,甲保險公司應先行賠付3萬元。甲保險公司賠償后,可代位行使王某對李某請求賠償的權利,即甲公司可向李某要求賠償1.5萬元。
     二、在商業三者險項下,對于李某提出賠償1.5萬元醫療費的要求,甲保險公司可以對李某享有代位追償權提出債務抵銷
    1.甲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項下應當賠償李某1.5萬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就本案來說,李某因人身傷害產生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全部費用,先由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甲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項下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現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項下對于李某賠償后,尚有醫療費用3萬元,該3萬元醫療費應由甲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項下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由于王某和李某對于事故負同等責任,對于該3萬元醫療費,王某依法應承擔1.5萬元,因王某車輛投保商業三者險,所以甲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項下應當向李某賠償1.5萬元。
     2.在商業三者險項下,對于李某提出賠償1.5萬元醫療費的要求,甲保險公司可以對李某享有代位追償權為由提出債務抵銷
    如前述,甲保險公司賠償王某車輛維修費3萬元后,可向李某要求賠償1.5萬元;而在商業三者險項下甲保險公司應當向李某賠償1.5萬元。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的規定,甲公司當然可以向李某提出債務抵銷的要求。
      提示
      本案中,根據筆者意見,甲保險公司后和李某達成一致,李某不在商業三者險項下要求甲保險公司賠償1.5萬元醫療費,甲保險公司也不向李某要求賠償1.5萬元。
      本案的提示是,保險公司的代位追償權,并不一定要通過訴訟方式主張,代位追償權的行使可以貫穿于賠案的處理過程中。保險公司完全可以在賠案處理過程中,積極主張代位追償權,以代位追償權來抗辯自己對于第三者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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