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來的帕薩特轎車撞傷人
私家車違規出租營利,出了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拒絕在第三者責任險內賠償,此舉獲法院判決支持。為此,相關法官提醒,私家車違規用于出租或者載客營利,一旦出了事故,除交強險范圍內的賠償外,其他險種的賠償可能被拒賠,多出損失部分將由個人承擔。
市民張先生開了家汽車租賃公司。因為工作需要,本地人袁先生找到張先生,從其公司租了輛帕薩特轎車。
“當時,公司正好沒有帕薩特這種型號的轎車,我就到韓先生的汽車租賃公司租了一輛,再轉租給袁先生。”張先生說。
去年4月25日下午3時許,袁先生駕駛這輛租來的帕薩特轎車,行駛至友誼河路七橋甕濕地公園附近時,與騎電動自行車路過的張女士發生碰撞,張女士多處骨折。
交管部門認定,袁先生、張女士對這起交通事故負同等責任。經司法鑒定,張女士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住院治療幾個月后,張女士將韓先生、張先生及其公司、袁先生和車輛保險公司告上秦淮法院,索賠各項損失13.9萬余元。
私家車違規租賃營利,保險公司拒賠償相關損失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保險公司認為,肇事的這輛帕薩特轎車,實際上是私家車。韓先生將這輛私家車出租給張先生,張先生又轉租給袁先生,導致這輛私家車變成了營業車輛,明顯改變了車輛原有的使用性質。因此,保險公司對車輛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不予賠償。
“但我在車輛投保時,已明確告訴保險公司,這輛帕薩特轎車是用來出租經營的。”被告韓先生法庭上說,另外,這輛車租給他人,是他人個人使用,并未從事任何運輸服務,因此,并未改變車輛使用性質。事故造成的損失,應該由保險公司、張先生及其公司和肇事司機袁先生承擔。
張先生為自己辯護說,他的公司此前與韓先生有過合作。這次轉租,也是經過韓先生同意的。此次事故的損失,應該由肇事司機袁先生和車輛保險公司賠償,與其他人無關。
私家車租賃、載客有額外賠償風險
法庭調查證實,肇事的這輛帕薩特轎車,登記注冊的使用性質確實是家庭用車。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韓先生明明知道他的這輛帕薩特轎車是私家車,沒有相關經營手續,不能用于經營還要出租營利,明顯有過錯。被告張先生及其公司,承租了這輛私家車后又轉租營利,同樣有過錯。因此,交通事故發生后,受害人不能從車輛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中得到賠償。根據責任分攤,超出交強險賠償份額的部分,韓先生以及張先生的公司各應承擔15%的賠償責任,司機袁先生承擔30%的賠償責任,受害人自行承擔40%的責任。
近日,法院判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份額內承擔張女士8.3萬余元的賠償損失;韓先生、張先生的公司分別承擔額外1.2萬余元的賠償損失,司機袁先生承擔2.5萬余元賠償損失。
“私家車用于出租或載客營利,是擅自改變車輛使用性質的行為,一旦出了交通事故,個人可能要承擔很高賠償風險。”結合案件審理,本案主審法官提醒說,出現理賠糾紛后,除交強險外其他一些保險賠償可能會被拒賠,多余損失將由車主、司機個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