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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保險營銷員流動管理辦法

來源: 發表時間: 2012-02-28 打印本頁

       為加強保險行業的誠信建設,促進廣東省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規范保險公司招收保險營銷員行為(以下簡稱“增員”),保障保險營銷員有序地流動,防止惡性挖角,營造良好的公平競爭環境,特制訂本《廣東省保險營銷員流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管理辦法》作為同業間簽署的自律文件,對壽險會員公司開展增員活動具有約束力。所有在廣東省(不含深圳,下同)境內合法從事人身保險業務的會員公司及其所屬機構,都必須遵守本《管理辦法》。
今后經保監局批準進入廣東保險市場的壽險公司,在申請加入vinbet浩博時,必須同時承諾遵守本《管理辦法》,嚴格履行義務。
第二條   嚴格實施《廣東省保險中介監管信息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平臺”),各公司必須遵照該《信息平臺》的要求,對全省保險營銷員的從業流動狀況進行管理。
第三條   各保險公司在進行增員時,應立足于面向社會招募新人,培養具有自己企業文化素質的營銷員,使行業內的保險營銷員隊伍不斷增多、不斷壯大。杜絕在行業內部互相挖角、傷害同行的增員行為。
第四條   根據《保險法》和《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保險營銷員代為辦理保險業務,不得同時與兩家或者兩家以上人壽保險公司簽訂委托協議。各公司在增員時不得錄用尚未與其他公司正式解除代理合同關系的營銷員。
第二章  流動管理
第五條   保險營銷員提出解除委托協議,應按下列程序實施:
       1、要求轉換公司的營銷員必須按照公司有關管理規定,向原所屬公司提出解約申請,并同時上交《展業證》、欠款、保險專用臨時收款憑證等相關展業資料,并不得在申請解約的同時為其他保險公司代理業務。
       2、原所屬保險公司應當在收到其提出解約申請7天內受理離司事宜,不同意接受解約申請的則要向營銷員說明理由。保險公司應該在營銷員提出解約申請并歸還公司要求資料的30天內辦理好離職手續。離司手續的完成以營銷員取得原公司開具的解約證明為準。
       3、要求轉換公司的營銷員必須按公司有關規定辦好各項移交手續。
       4、在營銷員各項移交工作中,保險公司相關部門必須指定接交人員予以配合;各項移交工作應按照公司相關流程予以辦理。
第六條   流動接收
       1、辦理好解約手續后,原所屬保險公司應向提出轉司的營銷員發出辦清解約的相關證明。轉換公司的營銷員應向新接收公司提出申請,并提供與原公司辦清解約的相關證明材料。
       2、轉入公司在收到營銷員持有的與原公司解約的相關材料后,或者在確認營銷員可以在行業協會《信息平臺》系統當中注冊后,可以為其辦理入司手續,否則一律不予辦理。
第七條   保險營銷員與原保險公司解約后,原保險公司發現其在從業期間有嚴重違規行為需要追究責任,且仍在從事保險營銷活動的保險營銷員,新錄用公司應予以積極的配合,協助查處,并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章  自律規范
 第八條   保險公司要尊重保險營銷員的轉司權。對符合流動條件的營銷員,保險公司不得無故設置流動障礙,不得隨意拒絕其遞交的解約申請,不得隨意延緩辦理解約手續的時間。若保險公司無故不及時受理營銷員解約申請的,營銷員可以向行業協會提出申訴。解約手續辦妥后,保險公司應在7天內在《信息平臺》作“合同終止”程序。
第九條   保險公司應自覺維護行業的共同利益,立足于自我培養和發展營銷員隊伍,在增員中不得有下列不正當行為:
       1、用手機短信息以集群用戶傳播方式,向同業其他公司中的主管級及其以上級別的管理人員,或者向同業其他公司中的登記在冊代理人員發布招募信息。
       2、在資格證考試的考場周圍或其他場所,采取各種形式進行以鼓動“跳槽”為目的的游說、宣傳等活動的行為。
       3、允許未解除保險代理合同的其他公司營銷員在本公司代理業務、獲取傭金。
       4、許諾給予加薪、升職等優厚待遇和條件的方式招募其他公司營銷員。
       5、在增員活動中,詆毀、貶低、攻擊同業其他公司的行為。
第十條   在招募過程中,接受同業其他各保險公司轉入保險營銷員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當月簽約營銷員總人數25%(不含)以上,或者接受某一同業保險公司轉入的保險營銷員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當月簽約營銷員總人數10%(不含)以上。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在與原簽約于某保險公司并為某一營銷服務部(基層網點)的1名業務經理(指營銷員的上一職稱且管轄2名營銷員以上職級,下同)簽約后,在6個月內,不得再從同一保險公司招募2名(含)以上的業務經理。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在與原受聘于某保險公司的1名營銷員簽約后,若該營銷員又將其原公司的營銷員招募過來,新簽約公司不得將從原公司招募過來的人作為該營銷員的增員。
:第十條至第十二條中:
      1、“保險公司”、“本公司”、“營銷服務部”是指縣級行政區(東莞、中山兩市則以鄉、鎮級為準)的保險公司或地市級(應無下屬保險機構)公司;
      2、營銷員轉出(入)的規定中有兩種情況不屬此限:一是經保險公司相互之間協商同意的轉出(入)人員;二是被招聘的人員已于原保險公司解約(辭職)6個月以上的營銷員。
第十三條  各公司應將本管理辦法相關內容納入本公司的有關營銷員管理制度中并作為營銷員培訓內容,以確保本公司每一位營銷員都清楚了解并嚴格執行。
第十四條   營銷員轉司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1、不得在未與原所屬公司辦妥轉司手續前,掛靠或參與轉入公司的業務活動。
       2、已轉司的營銷員,應向新、老客戶告知自己的新身份,不得用原身份招攬新契約,不得向客戶隱瞞個人重要情況和提供虛假資料。
       3、轉司的營銷員不得泄露轉出公司的商業秘密并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不得泄露原從業公司的涉及客戶隱私的相關資料。
       4、轉司的營銷員不得將轉出公司銷售的已生效的保單替換為新公司的保單。
注一 :保單替換是指同一投保人在原營銷員新加入的保險公司購買了保險合同,在此之前及以后六個月內有保險合同在該營銷員的原公司退保、失效、中止、減額付清或自動墊繳等,原保險合同由于保額減少或附約減少而導致保費減少超過50%,均視為保單替換之范圍。
  注二 :對保單替換的有關規定不適用營銷員本人及直系親屬的保單替換。
第四章  違規處罰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管理辦法的保險營銷員,行業協會應視其情節或后果輕重,要求接收公司分別給予如下處理:
       1、由所在公司提出警告、責令其書面檢查,并且即停止不正當增員行為。
       2、由所在公司停止其3個月內招募營銷員資格。
       3、由所在公司停止晉級或降級,取消其行業評優資格。
       4、由所在公司解除其代理合同、收繳其展業證書。
       5、進入省協會“保險個人代理人嚴重違法、違規不準(限制)錄用名單”。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管理辦法的營銷服務部(基層網點)及其負責人,由所在公司視情節或后果輕重作經濟或行政處理并報行業協會備案。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管理辦法約定公司造成較大影響的簽約公司,在行業協會調查取證后報廣東保監局處理。
       1、要求該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增員行為并引以為戒,同時要求違規公司對不正當增員作出處理。
       2、責成違規公司在行業內檢討。
       3、行業協會給予其通報批評。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要互相支持配合,必要時提供本公司的執業信用信息和相關情況,并協助作為對違規營銷員的處理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管理辦法從公布之日起正式執行。原省協會制定的《廣東省保險業個人代理人流動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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