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本協會社會監督管理,依據法律法規政策和《佛山市vinbet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協會設立社會監督機制,社會監督主要由意見箱、群眾來信、網絡來信、來電、來訪等方式。
第三條 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對社會監督提出的問題要研究討論。
第四條 監事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事長(會長)辦公會議對社會監督的處理提出質詢和建議。監事不參與表決。
第五條 社會監督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秘書處工作人員應每三個工作日對意見箱、電子郵箱的社會來信進行整理。對群眾來電來訪,接待人員應做好相關記錄,并及時報告秘書長。
第六條 秘書長對社會監督提出的意見,應指派秘書處兩人以上進行調查,核實情況。秘書長根據相關情況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并在會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解決的辦法。
第七條 處理社會監督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八條 對社會監督反映的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應同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九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