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印章管理,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會印章由秘書處指定人員負責保管,使用時必須登記并按本規定的程序報批同意后方可蓋章。
第三條 秘書處要建立和健全印章使用登記制度,印章使用登記薄長期保存。
第四條 印章使用范圍
(一)本會發出的正式公文和便函;
(二)涉及合作或經濟往來的合同書、協議書等;
(三)本會發出的財務稅務報表、報告;
(四)以本會名義開具的介紹信、證明材料等;
(五)本會社團登記證復印件或法人代碼證書復印件及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材料等;
(六)會員入會登記表及會員證書等;
(七)必須以本會名義送發的其他文件、文字材料等。
第五條 使用印章辦理程序
(一) 本會發出的正式公文和便函,必須經秘書長同意簽發后方可蓋本會印章。
(二) 凡涉及合作或經濟往來的合同書、協議書等,必須經本會秘書長審核同意后方可蓋本會的印章,并存底備案。
(三) 以本會名義發出的各類報表和文字材料等,一般情況應留原稿。特殊情況不留原稿的,承辦人應另在蓋章登記表中詳細寫明文件名稱、類別、份數、日期、承辦人,經本會秘書長簽字后,方可蓋本會的印章,并留存復印件。
(四) 本會開具的介紹信、證明材料等,必須經本會秘書長簽字后,方可蓋本會印章。
(五) 需要使用本會社團登記證復印件或本會法人代碼證書復印件和辦理工商登記材料的,經本會秘書長簽字后,方可在材料上蓋本會印章。
(六)凡需要本會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的蓋章,須經會長簽字后才能蓋章。
(七) 以秘書處名義發出的正式公文、便函、介紹信、證明等,必須經本會秘書長同意簽發后方可蓋印章。
第六條 印章的管理
(一) 本會印章由秘書處指定專人妥善管理。
(二) 印章管理人員必須做到認真負責、忠于職守、不徇私情、嚴格執行本規定,并及時辦理好有關印章使用登記手續。
(三) 對手續不全或內容不符合印章使用范圍的文件、資料等不能蓋章。特殊情況需要蓋章的,應及時報告副理事長或秘書長,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處理,任何人不得擅自蓋章。
(四) 印章管理人員對印章的使用、安全、維護負有重要責任。若因事外出,報告副理事長或秘書長同意后,可臨時交給秘書處的其他人保管。
(五) 嚴禁私自將印章帶出辦公場所。若確有必要帶出的,必須經本會副理事長或秘書長同意。
(六) 印章必須存放在可靠性較高的指定位置。印章如有被盜、遺失,應立即向秘書長和理事長報告,并采取補救措施。
(七) 蓋章要清晰、色澤要鮮艷、位置端正地蓋在日期的上方,并做到上不壓正文,下壓成文日期。
(八) 印章移交須辦理手續,簽署移交證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移交時間、圖樣等信息。
第七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