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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網紅主播誤工費應如何認定?

來源:佛山保協 發表時間: 2020-10-15 打印本頁

“歡迎來到直播間,點關注 不迷路,一言不合刷禮物!

“關注走一走,活到九十九,禮物刷一刷主播帶回家”

隨著網絡直播的爆發式增長,網絡主播已成為新興職業。當網絡主播遇上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時,誤工費應如何認定呢?由佛山市vinbet浩博參與共建的佛山市南海區道路交通事故一體化處理中心近期調解了一起這類案件。

案情簡介:

2018 124日,談某乘坐何某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在佛山南海區某T型路口與余某駕駛的小型汽車發生碰撞,事故造成摩托車上的乘客談某受傷。

事故各方就談某提出的誤工費賠償訴求產生了較大爭議。原來,事故發生前,談某在某文化傳播公司從事網絡主播,其在指定平臺上通過視頻直播的方式展示才藝,通過獲取觀眾的禮物充值刷出禮物獲取收益。如今,談某因事故造成頭部受傷,誤工時間接近一年,直接影響其工作收入,主張按44718.09/月計算誤工費,訴求賠償誤工費39.7萬元。

案件分析:

誤工費怎么算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調解員認為,談某提供的銀行流水等證據材料,無法證實其平均收入。由于談某從事網絡主播工作屬于新興行業,調解員建議按照相近行業即“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118128/年為標準計算誤工費,建議關于誤工費方面的調解方案為6.6萬元,但與談某主張的金額相差較大,未能達成調解。

由于案件未能調解成功,調解員出具《調解情況前置表》讓談某向法院立案。案件經法院審理查明,談某與某文化傳播公司簽訂的《網絡直播合作合同》中的約定,雙方屬于《合同法》上的勞務合同關系,談某也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其從事網絡直播行業的工作收入情況及在事故發生前一年總的月平均工作收入為44718.09元。因此,法院按照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118128/年計算誤工費,判決誤工費為66993.14元。

案例啟示:

發生涉及人身損害的交通事故后,受害人無論身體還是心理上都會受到一定的影響,有時會缺乏對事故處理的理性分析。消費者在維權的同時應注意合法、合理地主張訴求,調解員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最大程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018425日起,佛山市全面推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糾紛一體化處理工作機制(以下簡稱“一體化處理工作機制”),佛山市国际浩博vinbet派出專職人民調解員參與各區的一體化處理工作,為人民群眾提供更方便、快捷、優質的服務。

一體化處理工作機制的特點之一就是調判標準統一,即通過全省統一損害賠償標準和證據規則,實現道路交通事故糾紛理賠、調解以及裁判的標準統一、類案同處,促進糾紛解決公開公平公正。消費者可以通過調解快速解決糾紛,降低維權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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