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3日,銀保監會發布《保險集團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
據了解,為加強對保險集團公司的監督管理,有效防范保險集團經營風險,促進金融保險業健康發展,銀保監會對《保險集團公司管理辦法(試行)》(保監發〔2010〕29號)進行了修訂,形成本《辦法》,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辦法》共十章九十三條,包括總則、設立和許可、經營規則、公司治理、風險管理、資本管理、非保險子公司管理、信息披露、監督管理、附則等。
此外,外資保險集團監管適用《辦法》。
集團高管原則上最多兼任一家保險子公司高管
據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辦法》加強了保險集團公司治理監管,強化保險集團公司對整個集團公司治理的主體責任。
《辦法》要求保險集團公司建立符合要求的公司治理框架,并對股權結構、層級、高管兼任等做出了明確規定。
值得關注的是,保險集團公司應當具有簡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權結構。
保險集團應當建立與其戰略規劃、風險狀況和管理能力相適應的組織架構和管理結構,實現保險集團公司與其下屬成員公司股權控制層級合理,組織架構清晰透明,管理結構明確。
同時,保險集團公司與其金融類子公司之間的股權控制層級原則上不得超過三級,與其非金融類子公司之間的股權控制層級原則上不得超過四級。
保險集團成員公司之間原則上不得交叉持股,子公司及其他成員公司不得持有保險集團公司的股權。
此外,保險集團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原則上最多兼任一家保險子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子公司及其他成員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原則上不得相互兼任。
設立獨立于業務部門的風險管理部門
《辦法》強化了保險集團風險管理。
據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辦法》增設“風險管理”章節,要求保險集團公司整合集團風險管理資源,建立與集團戰略目標、組織架構、業務模式等相適應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新增、完善了風險偏好體系、風險管理信息系統、集中度風險管理、防火墻設置、關聯交易管理、對外擔保管理以及壓力測試體系等具體監管要求。
保險集團公司應當設立獨立于業務部門的風險管理部門,負責集團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的制定和實施。
應當制定集團層面的風險偏好體系,明確集團在實現其戰略目標過程中愿意并能夠承擔的風險水平,確定風險管理目標以及集團對各類風險的風險容忍度和風險限額。
應當建立和完善集團內部資金管理、業務運營、信息管理以及人員管理等方面的防火墻制度,防范保險集團成員公司之間的風險傳遞。
值得關注的是,《辦法》明確,保險集團公司只能對其保險子公司提供擔保,且保險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外擔保的余額不得超過本公司上一年度末凈資產的10%。
每年4月30日前報送非保險子公司年報
《辦法》還完善了非保險子公司監管。
增設“非保險子公司管理”章節,明確保險集團可投資非保險子公司的范圍和相關條件,完善內部管控機制、禁止行為、外包管理、信息報送等規定。
其中,保險集團公司可以直接或間接投資非保險子公司,具體類型包括:
● 主要為保險集團成員公司提供信息技術服務、審計、保單管理、巨災管理、物業等服務和管理的共享服務類子公司;
● 根據銀保監會關于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管規定開展重大股權投資設立的其他非保險子公司;
● 法律、行政法規及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類子公司。
此外,保險集團公司應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銀保監會報送非保險子公司年度報告。
報告應當包含:
● 投資非保險子公司的總體情況,非保險子公司股權結構圖、主要高級管理人員基本信息等;
● 非保險子公司風險評估情況、保險集團持有非保險子公司股權變動情況及原因等;
● 銀保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進行全面和持續的并表監管
《辦法》系統完善了保險集團監管要求,強調并表監管“以控制為基礎,兼顧風險相關性”,完善并表監管范圍。
此外,提高保險集團信息披露、危機應對和處置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銀保監會在單一法人監管的基礎上,對保險集團的資本、財務以及風險進行全面和持續的并表監管,識別、計量、監控和評估保險集團的總體風險。
同時,銀保監會基于并表監管,可采取直接或間接監管方式,依法通過保險集團公司或其他受監管的成員公司,全面監測保險集團所有成員公司的風險,必要時可采取相應措施。
金融管理部門依法按照金融監管職責分工對保險集團公司及其金融類成員公司實施監管。保險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應當納入并表監管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