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健全保險公司非現場監管體系,明確非現場監管職責分工,規范非現場監管工作流程,提高非現場監管工作效率,銀保監會發布了《保險公司非現場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日前,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暫行辦法》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暫行辦法》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答:銀保監會成立后,機構監管部門迫切需要通過非現場監管全面跟蹤、評估保險公司的經營情況和風險狀況,為開展市場準入、采取監管措施、制定監管政策等提供基礎性的支持。但在原有的保險監管制度框架下,缺乏適應機構監管、全面覆蓋保險公司經營環節的非現場監管制度。銀保監局也普遍反映缺乏統一的非現場監管工作標準,希望出臺相關規定指導其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非現場監管工作。特別是將部分保險公司法人機構的監管職權下放銀保監局后,也需要統一的保險公司非現場監管制度用以指導銀保監局開展相關非現場監管工作。
二、制定《暫行辦法》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答:總結既往保險公司非現場監管工作經驗,結合當前監管工作職責劃分,制定《暫行辦法》時遵循了以下思路:一是強調以機構監管為主導。制定《暫行辦法》主要目的是服務于機構監管,因此強調機構監管部門作為非現場監管的牽頭部門,并圍繞機構監管部門的職責明確相關非現場監管工作要求。二是突出對工作流程和機制的規范。非現場監管制度可以分為兩方面:第一是工作流程和機制,第二是監管評估的指標和方法。考慮到財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和人身險公司在業務范圍和經營模式,以及風險方面存在較大差異,需要單獨制定針對性的監測指標和評估指引,且相關內容較多。因此《暫行辦法》主要規范明確非現場監管工作流程和機制,用于指導非現場監管監測和評估工作的指引另行制定下發。
三、非現場監管與償付能力風險綜合評級的關系是什么?
答:非現場監管服務于機構監管,強調定量與定性分析相結合,是覆蓋保險公司經營全流程和全環節的全面監管。償付能力風險綜合評級是償二代的組成部分,服務于償付能力監管,基本采用量化評價。償付能力監管本質上是資本監管,監管重點是資本充足性。總的來看,兩者各有側重,互為補充。
四、機構監管部門主導的非現場監管如何與現場檢查等其他監管手段形成監管合力?
答:《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各監管部門之間要加強聯動、推動實現監管信息共享。《暫行辦法》第九條強調非現場監管應當與行政審批、現場檢查等監管手段形成有效銜接,與公司治理、償付能力、資金運用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等重點監管領域實現合作互補。《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明確根據非現場監管評估結果提出立項建議,并在項目立項后向現場檢查部門提供非現場監管的相關數據資料,及時跟蹤檢查進展和結果。《暫行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在開展非現場監管過程中,分析認為監管法規、監管政策等方面存在需要關注的事項的,應當及時在監管機構內部進行通報。
五、《辦法》發布后,下一步還有哪些舉措?
答:下一步,銀保監會將加強督促指導,做好《暫行辦法》的貫徹落實工作,切實提升保險公司非現場監管的工作效能,全面識別、監測和評估保險公司的風險狀況。同時,我會正在抓緊研究制定財產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的風險監測和非現場監管評估指引。
附:保險公司非現場監管暫行辦法